一、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至*五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投融资优惠政策: (一)尽快开辟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3、出口优惠政策: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该认证分为5级,高别为5级,有不同的奖励资金。其认费用通过*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